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作客宿豫广播电台宿迁爱心广播网FM106.3《律师在线》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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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7/24  浏览数: 2175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作客宿豫广播电台宿迁爱心广播网FM106.3《律师在线》节目

时间:2010年7月24日周六10点至11点

地点:宿迁爱心广播网  FM106.3

主持人:引嘉  单单  侍艳楠

嘉宾: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法律专线节目直播时间:每周六周日上午十点至十一点

本期节目话题:死刑制度及其现状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行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定义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在严惩罪犯者与威慑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合法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私有制度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的存在合理性。

  目前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谋杀、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两种死刑判决。

  目前按国际惯例不适用死刑的人群: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缺点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台湾的苏建和案因为主犯被枪决而无法破案和平反、中国大陆的滕兴善、李志平死刑冤案等。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都已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只有美日两国仍然保留死刑。目前绝大多数欧洲国家(仅白俄罗斯例外)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

注射死刑的特点

  2004年2月20日,遵义市中院采用药物注射方式对一名罪犯执行死刑,该院的死刑执行车为全国首台投入使用。注射后犯人可以在90秒内死亡。

操作简易

  注射死刑中,唯一采用人工操作的就是打“通道”,即静脉扎针的过程。开始注射只需摁一下“注射键”即可。其余均为电脑操作。

  安全主要体现为药品的安全。其中,“高效安全”表现为注射即要求被执行者心脏永远停止,不能出现心跳再次恢复的情况,这样会给被执行者带来巨大痛苦。“无毒”则体现在注射药品成分的无毒性。

  快捷注射死刑,死亡过程最多只需1分半钟。

无污染

  尸体的处理不会污染环境。注射采用的药品不含毒素,或者至少为低毒药品,因此,对于有天葬和水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来说,处理尸体时不会对动物或环境造成污染。此外,对于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死刑犯,注射死刑会降低其携带病毒的传播几率,而枪决则无法避免。

无压力

  以往执行枪决时,无论是执行者还是被执行者都会有很大的心理压力,因为作为执行者来说,毕竟也是暴力剥夺他人生命,无法消除其作为人的罪孽感,且枪决往往要击中被执行人的头部或胸部,其尸体则无法完整。这会给死刑犯及家属带来精神压力,注射死刑则可避免此问题。

让死亡变得人道些

  在奴隶社会时期,无论是我国的弃市、炮烙,还是古巴比伦的焚刑、溺刑、刺刑,还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鞭、溺、笞、摔等刑种,无不体现出极端的野蛮与残忍。

  我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我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但由于注射执行还要进行药物研制、加强场所建设、进行人员培训,普及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枪决方式还在许多地方存在和使用着。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进步,枪决最终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执行方式取代的。

  “从枪决到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变革,是推进刑罚人道化的一个国际趋势。”

  一位律师称,在他所接触的死刑犯中,大都有过注射执行死刑的愿望。 “相比枪决,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能减少死刑犯的痛苦。”,注射死刑方式也更容易得到死者家属的认可。“从枪决到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变革,是推进刑罚人道化的一个国际趋势。”

  犯人被执行枪决时,为了保证命中率,枪决时法警与犯人的距离必须很近。“考虑到中国人有一种保全尸的观念,给死刑犯保存一个完整的面部,法警会叫犯人张开嘴巴,以便让子弹从他的嘴里穿出。”

  而注射死刑,更加趋于人性化。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是我国死刑执行方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人道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趋势。

  浙江省高级法院法医处饶文军处长此前对媒体称:“注射执行死刑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是我国司法文明的充分体现。最高法院在试点时曾征求死刑犯的意见,选择枪决还是注射,没有一个死刑犯要求枪决,全部选择注射。注射执行死刑是目前最人道、最文明、最能为所有人接受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 ” 。

  很多人热议注射死刑,认为不应对“那些人渣仁慈”。  

  有人称,但凡是被判了死刑的人,要么是杀人放火,要么是罪大恶极,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对社会造成了相当大危害,或是对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个死刑犯的背后,都要牺牲一个甚至N个家庭。失去财产的痛苦可以慢慢忘却,但失去亲人的切肤之痛,岂是短期内可以愈合?”

  “他们犯了罪,就应该受到惩罚,这是公理。”他们都曾残忍地剥夺过他人的生命,当然也要用最残忍的手段去剥夺他的生命,这也是大多数人朴素的道德感情。为什么要对他们执行无痛苦的“注射死刑”,难道他们不应该接受这份痛苦?

  事实上,法制社会应该是理性的教育与惩罚。对一个人极致的惩罚就是剥夺他的生命,极致惩罚,不是让他痛苦,让他恐惧,让他一枪死不了。

  对于网络和社会上很多人发出的疑问,在中央电视台6月15日《新闻1+1》节目中,央视主持人白岩松以我国首例注射死刑案件报道参与者的身份发表了看法。

  有民意调查显示,当被问及“你是不是赞成注射死刑”,有七成人赞成,但被问及“你认为应该怎样执行注射死刑”,超过56%的人认为,罪大恶极的、民愤极大的,还是应该执行枪决。对此,白岩松认为,接近70%的选择了注射死刑,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但第二个选题更多诱发的是人们感性的心态,因为这里本身有一句话叫罪大恶极,民愤极大。“我觉得长期以来,我们是有这样一种可能是感性的感受,既然他那么糟糕,民愤极大,那就应该罪加一等,恨不得枪毙两次、三次,就把他执行死刑时候的痛苦程度跟他的犯罪程度画上一个等号,其实这两者从今天的角度来看不应该画等号,为什么呢?因为对一个人极致的惩罚就是剥夺他的生命,而没有说在极致惩罚之后,再赋予一些惩罚的色彩,比如说让他痛苦,让他恐惧,让他一枪死不了等等。这好像觉得更解恨,在这个背后好像有一种以暴制暴、以怨报怨这样一种古代酷刑的心理。其实当我们换一个角度讲,剥夺生命就是最极致的惩罚的时候,一切就应该能想得明白。”

  还有人认为,死刑是对犯罪人的最大的一种惩罚,它是一种最严酷的震慑,那么如果采用注射死刑这种方式,让死刑犯能够平静地,据说是没有痛苦地离去的话,那还会起到对社会上的不法行为、不良行为的震慑作用吗?

释疑

注射死刑的成本比枪决高?

  在注射死刑的推出前后,“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几乎是决定性的。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胡云腾博士介绍,枪决的执行成本其实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术和复杂器械,一支短枪或长枪,一堵墙或一棵树,就足以快速处决。

  但实际操作中,枪决成本附带的成本也很多。早些年要枪毙犯人是一项“浩大工程”:要组织设置刑场,包括立靶挡,插红旗……仅戒严一项,就“没有百十来人不行”。而从监狱到刑场,一路上都要戒严,“开道车、警车、囚车,这样一个车队一般都有几十个人”。

  有关部门说,国家财政每年拨给一个死刑犯的费用是700元,主要用于四个方面:运灵费、火化费和抬尸费、射手费、布告费。

  “现在一颗子弹几毛钱,如果实行注射执行死刑,相对应的成本应该与这个差不多,但是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的花费就节省下来了。”

  “相当经济”也是我国高层领导对死亡注射的一个评价。

  但执行枪决与注射死亡,并非单纯的金钱计算。胡云腾说:实践中的枪决成本是强调一种威慑效果。

国外情况

  目前世界上有99个国家实行死刑,而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国家有77个。

  我国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分情况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

  1977年5月11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静脉注射作为合法死刑方式的地方。之后,得克萨斯州也通过了法令。目前,美国有19个州在法令中规定可以使用这种形式,其中一些州也允许犯人选择其他的方式。但自从有人提出注射处死无效、残忍以及上述调查提出了种种问题后,美国已有11个州暂停注射处死。

  历史上第一例注射死刑的犯人1982年被执行于美国的得克萨斯州。

  注射时,死刑犯被带进执行室或执行车,执行法警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

  具体执行时有三个步骤。首先,执行人员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进死刑犯的静脉血管,与平时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这一过程中,执行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接下来,执行人员对注射泵进行适当调节,执行号令发出后,执行人员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键,药物开始注入死刑犯体内。很快,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

  最后,将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

死刑制度的现状

刑法酝酿第八次大修:废三类死罪延长坐牢时间

 在中国,有多少种犯罪可以被判处死刑?答案是:68种。这个数字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拥有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

  然而,真实的情况是,很多罪名从未被适用过死刑,它们只是被书写在刑法条文里,充当着“纸老虎”。

  有学者考证过,实践中最常用死刑的,分别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毒品犯罪。使用频率高的主要是暴力犯罪,除此之外的44种非暴力犯罪的“理论”死刑,要么很少使用,要么干脆是虚设。

  减少死刑罪名,进而限制使用死刑,学界精英们经年的呼声在第八次刑法大修中将有所体现。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刑法的修改从去年开始进入密集调研期,今年年初形成初步意见,得到了高层领导的首肯。

  在进一步讨论敲定后,有消息称,刑法修改草案可能在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废除三类死罪


  “从世界潮流看,这么多死刑没有必要,对国际形象也没有好处,不一定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之前几次刑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具体罪名上,据记者了解,这次大修将着重两点:一是“少杀”,削减死刑罪名,控制死刑适用;二是“长关”,严格限制减刑和假释的适用,解决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服刑过短的问题。

  到底有多少个死罪将被废除?
  据介绍,这次废除的死罪有三类。一类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二是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不需要适用死刑的犯罪,所谓“杀鸡无须用牛刀”,主要针对部分经济犯罪;三是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可以解决的犯罪,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引争议


  多年来每次提到废除死刑罪名时,学界常举的例子,就是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个著名的罪名诞生于1983年,基于当时“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严峻形势,刑法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犯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传授犯罪方法罪只是那个时期陡然增加的数十个死罪之一。

  1983年严打以后,立法机关通过颁布单行刑法,使死刑罪名从1979年的28个增加到1997年的68个,增幅一倍多。

  1997年修改刑法时,有学者提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分子并不直接作案,罪行也没达到必须判死刑的严重程度,认为死刑太重,建议取消,但没有得到人大的采纳,当年刑法在削减死刑罪名上最终无所作为。但乐观的学者认为,那一年没有增加死刑罪名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毕竟当年刑法大修一下新增了一百多个罪名。

老人不适用死刑


  这次刑法修改还将增加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目前对于年龄上限的规定还存在争议。学者们多数主张70岁以上不适用死刑,另一种意见是75岁以上。2003年,一位88岁老人因故意杀人被湖南衡阳中院判处死刑。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被告人虽年近九旬,但这不构成从轻处罚情节,理应严惩。

  此事一度引发对老年人该不该适用死刑的讨论。多数业界人士认为,老人犯罪多跟个人智商和判断力下降有关,对其适用死刑缺乏人道,另外,对老人适用死刑很难起到刑罚的威慑作用。

  著名刑法学教授高铭暄介绍,矜老恤幼是我国古代刑事法律中的传统,周朝开始就有相关规定。现行刑法规定了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相应地,对于一定岁数的老年人,也应该排除死刑的适用。

  高教授认为,中国司法实践中对60岁以上判死刑的并不多见,对老人免除死刑,虽然受益的人不多,但可以彰显刑罚的人性化,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2005年中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后,对死刑的控制成为刑事司法和立法中的重要课题,尤其是在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以后,立法上控制死刑势在必行。

  “从世界潮流看,这么多死刑没有必要,对国际形象也没有好处,不一定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储槐植说。

延长坐牢时间


  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二十年,有的甚至只有十三四年,无期徒刑罪犯一般服刑十五年即可出狱。

  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打过比方,如果说我国刑罚的整体威慑力是100分,死刑贡献了80分,生刑贡献了20分。随着对死刑的控制越来越多,死刑所占的分值越来越低,生刑的实际执行情况就越显得重要。

  据最高法院有关人士透露,死刑复核权收回以来,超过10%的死刑案件被改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

  “死刑复核后给改判成无期,无期执行了没几年就放出来了,被害人家属会怎么想?”最高法院刑庭一位法官说,“少杀”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赖于“长关”。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去年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说,将适时向人大提出建议,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

  主管死刑复核的副院长张军,曾主张设立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逐渐减少死刑。这也是刑法学界颇为流行的一派观点,有人甚至提出设立终身监禁来逐步代替死刑。

如何延长有期徒刑


  到底如何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一直存在争议。现在一个单独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长刑期是15年,数罪并罚的最长不超过20年。一种观点主张将有期徒刑普遍延长,由15年到20年延长至20年至25年;另外一种意见则是,将死缓、无期徒刑都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规定为20年。

  高铭暄对此持反对意见,他认为,如果刑期普遍延长,那么整个刑罚体系将趋向严厉,不符合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了解,立法机关最终可能的做法是,对废止死刑的罪名考虑配置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对那些不适用死刑或死缓的严重犯罪人限制适用减刑或者假释,并有可能适当提高个别情况下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并罚后的总刑期,让其超过20年。

减刑过滥过快当制止


  减刑过滥过快在近年来较为普遍。外界熟知的例子有,上海富商周正毅第一次入狱,4名干警非法为其操作减刑落马。官员获罪后实际服刑的时间普遍不长,更为舆论诟病。

  坊间更有戏言,“死缓等于12年”,事实证明似乎也非戏言。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发表署名“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文章,其中透露,实践中,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二十年,有的甚至只有十三四年,无期徒刑罪犯一般服刑十五年即可出狱,有的只有十一二年。

  今年年初最高法院的文件中已经规定,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对于由于条件所限,不能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要在羁押场所公示,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监督。这些规定的精神都将在即将公布的刑法修正草案中得到体现。几位参与了本轮刑法修改的学者对这次修改的总体印象是,贯彻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的精神,但“宽”的成分多一些。

    感谢各位听众的收听。也再次感谢姜律师做客直播间。节目之后,听众朋友有法律问题可直接拨打姜律师的电话咨询,号码为13013900543,也可以登录宿迁律师网WWW.SQ148.CNWWW.SQLSW.NET留言。

    姜律师:再见。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姜亚春律师
                                           201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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