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宝马车致死儿童事件调查(2010.10.08)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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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宝马车致死儿童事件调查(2010.10.08)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0  浏览数: 2438 次  浏览字体:[ ]
  

              

                   今日说法江苏新沂市:宝马车致死儿童事件调查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主持人:今年9月7日,在江苏新沂市的一个小区里,一个3岁的儿童被一辆越野车撞倒之后最终导致死亡,这起事故经过媒体披露以后立刻刺激了公众的神经,因为这起事故太不寻常了,那么这是一起怎样的事故呢?

    就是这个小区里的这个摄像头记录了如下的片断,摄像头指向的是这个小区两座楼之间的一条道路。11:02,一辆越野车停在路边,两个人从车上取东西,这时一个小孩儿从一侧的楼下走出来,他围着车子转,从车头走向车后,在距离车子不远处停了下来。11:03,司机上车,倒车灯亮起,越野车开始后退。几秒钟后,越野车把孩子撞倒,可以清楚地看到

    被车轮轧倒的孩子在不断地挣扎。11秒钟之后,越野车加了油门,左后轮从孩子的身体上轧过,紧接着倒车灯熄灭,越野车又向前行进再次轧过孩子,越野车停住,倒车灯再次亮起,司机下来,车辆自行后倒,两个轮子又轧过了孩子。司机试图阻拦越野车,司机再次上车把车停住,随后司机走下了车,走到孩子的身边他把手伸向孩子之后他回过身,用遥控钥匙锁闭车门,接下来他没有停顿,向画面中左侧的楼房走去,走出监控区域。这时从孩子走出的方向跑来一位上了年纪的妇女,经证实她是孩子的奶奶,奶奶看着倒地不起的孩子双手不住地拍打地面。

    事发的当时,孩子的奶奶带着孩子坐在门口,奶奶在剥蒜孩子在一边玩,这个时候宝马车开进了小区,好奇的孩子走出来观看。宝马车车主住在3单元,当时宝马车停在大约这个位置,车身比较长,孩子从车头转到了车尾。最后孩子大约是走到这个位置停下,这个时候

    不知道是什么吸引了孩子的注意,孩子把身子扭了过来,几乎是背对着宝马车这样站立。这个时候宝马车启动倒车,孩子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撞倒。    物业打了120急救中心和110的电话报警,当警方接到电话之后及时赶到现场,发现孩子(伤势)非常重,最后没能抢救过来。遇害孩子的家就住在这栋楼的5楼,这家人的对门邻居说他们全家都搬走了。随后记者与遇害孩子的父亲取得了电话联系,孩子的父亲拒绝见面,他说全家人至今还没有办法面对儿子已经死亡的事实。儿子的死亡肯定是飞来横祸,但是孩子的父亲认为对于那个肇事的司机来说,开车撞倒孩子也许是个意外,孩子本来可能还有救,但是随后3次碾轧的行为只能解释为司机故意要这么做了,那么肇事司机是什么人,他是否像孩子的父亲所说的那样要故意杀人呢?

    肇事司机的驾驶执照复印件显示,司机名叫伍坦,新沂当地的居民,今年32岁,A2级驾驶资质,驾龄为14年,依照交通法规,伍坦驾驶那辆越野车符合规定,而他驾驶这辆车已经有近一年的时间。警方介绍,目前伍坦已经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鉴于案件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记者对司机伍坦的直接采访没有被允许,但是警方提供了讯问伍坦的部分录像资料。面对警方的讯问,伍坦说自己在车内后视镜中根本就没有看到车后有人,他不是故意杀人,那么当时他应不应该发现车后有人呢?

    在新沂市的一个停车场,记者见到了被扣押的肇事车,这是一款宝马X6型越野车,也是宝马越野车系列里面最新型的车,价值百万,车重两吨,为了精确地检验车辆的后视效果,警方把这辆车重新开进了那个小区的事发地点。警方特意模仿遇害孩子的身高制作了一个高度1.05米的木制箱体,摆放在车后9.2米远的地方。这个距离是依据交警现场勘查所确定的出事时孩子与车的距离。民警介绍,由于这款越野车车尾很高,后窗扁平,加上孩子又比较矮小,所以事发时司机伍坦应该只能看到孩子的头部,但是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正在下小雨,车辆后窗如果有雨水滴落的话,孩子的影像会变得很模糊,司机伍坦在案发时很可能从后视镜中看不到车后有孩子,从这一点上来说无法认定他一开始就有故意杀人的企图。然而警方认为这起事故还有另外的疑点,因为即使后视镜看不清楚,这辆高级越野车还有倒车雷达又有倒车影像系统,9米多的距离倒过去,怎么就能把孩子撞了呢?

    警方又做了个实验,这个是前后驻车雷达,这是车尾的雷达,从车尾开始测量,距离多远雷达的声音有什么变化,这个试验结果显示,当车尾距离障碍物为1.3米时,雷达就开始发出警报声,距离越近警报声越响越急促,为了验证在案发时根据雷达的警报提示,司机伍坦能否避免撞到孩子,警方再次进行了试验。测试开始,车辆挂入倒档,驾驶员松开刹车没有加油门,听到雷达提示后就踩刹车。第一次试验,驾驶员在雷达发出警报声之后稍微迟疑了一下,结果发生了碰撞。第二次和第三次实验中,驾驶员反应正常避免了碰撞。试验证明案发时如果司机伍坦注意力集中碰撞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反过来说如果伍坦稍一走神,或者倒车时加了油门,是很容易撞到孩子的。再有一点,装在越野车车尾的摄像头可以清楚地拍摄到车后二三十米以外的情况,案发时孩子肯定在摄像头的视野里面,交警检测发现根据这辆车的设计,司机从挂入倒档时起,倒车影像4秒钟左右可以启动。警方仔细查看了监控录像,伍坦挂入倒档倒车灯亮起5秒钟之后,越野车才开始倒退,这意味着这个时候倒车影像系统一定会拍摄到车后的孩子,那么伍坦为什么仍然继续倒车呢?也许不良的驾驶习惯可以提供解释。

    根据这些实地检验,即使说事故开始发生时司机伍坦没有故意作案的动机,那么他至少也有重大的疏忽和过失,对此这辆肇事越野车的车主张先生也认为疏忽大意的确存在。车主张先生说,出事儿那天他刚刚从外地办完事乘飞机返回,司机伍坦开车去连云港机场把他接回小区,事故是在他上了楼,司机自己驾车离开时发生的。车主张先生说伍坦跟受害孩子的家人都不相识,可以说是远日无冤近日无仇。张先生还说事发前那条路上人和车都很少,这也造成了伍坦的疏忽大意。

    监控录像记录,越野车进入小区停下时路上的确没有人,之后张先生和伍坦一同往楼上搬运东西,在两分钟之后,遇害的孩子才从车的另一侧走出来。孩子行走的终点恰好是张先生和伍坦的视线盲区,孩子从走出来到出事儿只有1分12秒钟的时间。这1分12秒之间孩子的生命就遭遇了司机伍坦致命的疏忽大意,此后伍坦被逮捕的理由正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实关于车辆最初并非是故意撞上孩子这种判断基本上公众是接受的,但是在看完了监控录像之后,公众对以下几个疑点一直争论不休。第一,为什么当时撞倒了孩子之后,孩子已经导致车辆被迫停下了,可是司机并没有下车查看,而是踩着油门让车辆往后倒,结果从孩子身上碾轧了过去。第二,已经碾轧过了一次,为什么司机还没有下车查看,而是挂上前进档使得车辆前行将孩子又碾轧了一次。第三,这回司机终于下车查看了,但是为什么没有挂停车档而是挂着倒档,使得司机在查看的期间车辆自行后退,将孩子又碾轧了第三次,这几个疑点使得两种争论的声音一直存在。

    孩子的父亲认为,作为一个机动车驾驶员,因自己的过失导致严重后果这已经不可原谅。此后,越野车的反复碾轧过程更明白无误地证明14年驾龄的司机伍坦是在撞倒孩子之后萌生恶意,故意要致孩子于死地的。遇害孩子的父亲说他本人也有开车的经验,把一个人撞倒并且轧在车轮下的时候,司机不可能感觉不到。那么伍坦当时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呢?伍坦感觉车有颠簸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就想着天气也不好倒车速度也慢,不应该是碰到什么活物或者行人。孩子的父亲说再退一步讲,就算伍坦的车轮第一次轧到孩子,他不知道轧到的是什么懒得下车去看,那么他紧接着又换档把车往前开形成第二次碾轧,这只能理解为故意。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车子第一次轧到孩子的时候明显震动了一下,并且车体有一定的倾斜,司机伍坦应该会明确意识到障碍物的高度,他也的确没有换档再次轧过这个障碍物的理由。对于伍坦故意碾轧儿童的说法,有一个人表示他不愿意认同,他是伍坦的父亲,他认为自己的儿子做不出这样的坏事。伍坦的父亲坚持,孩子伍坦本质绝对不是坏人,他为什么会能做出故意去(轧死人),宝马车又大又重,小孩又小,也不会有很大的(震动),车辆的减震(性能)又好。但是伍坦父亲的话显然解释不了接下来的这个情节,在换档往前第二次轧过孩子之后,越野车居然又再次挂着倒档退回来轧了第三次。那么伍坦本人对于他再次倒车,第三次轧过孩子的情况又是如何交代的呢?伍坦的解释是,他当时是想挂停车档就拉了一下档杆,结果是错挂成了倒车档,他的说法可信吗?

    按照这种车的设计,挂倒车档的动作是往前推档杆,挂前进档才是往后拉档杆,而挂停车档的操作完全不同,那是需要专门去按档杆顶端的停车键P键的,即使司机是在无意间也无法把倒车档和停车档弄混。这也是警方质疑的一个疑点,14年的一个老司机挂错档,怎么能挂错档呢?伍坦的回答是太紧张。事实上按照伍坦的履历他可以说是一个经验丰富而又极为谨慎的驾驶员,他不喝酒不吸烟,伍坦曾经的同事说伍坦以前在造纸厂开车,人比较老实内向特,他们单位对于司机的管理一直都非常严格,而伍坦从没出过交通事故。对于一个驾龄为14年并且技术优秀的司机,在这辆车上挂错档应该是一个不可能犯的错误,但是受害孩子的父亲说事情其实很简单,正因为伍坦是个经验丰富的司机,所以他才会想到要把孩子轧死。

    孩子的父亲说,其实早在越野车车轮第一次接触到孩子之时,伍坦应该就已经想好了接下来打算怎么做了,监控录像显示伍坦撞倒孩子停住的时间是11点03分19秒,而他继续倒车轧过孩子的时间是11点03分30秒,间隔了11秒钟,孩子的父亲说这11秒的停顿就是伍坦下决心的时间。至于为什么伍坦要完完全全地致孩子于死地,孩子的父亲说那是因为伍坦认为轧伤人不如轧死人,轧伤了,可能赔一辈子钱,轧死了也就赔一次钱。对于这一点司机伍坦的父亲更加不愿意认同,他说知子莫若父,伍坦不是个愚蠢的人,更不是一个坏人。上午11:00,小区人来人往都是人,伍坦开的车又很显眼,出了事人能跑掉吗?伍坦的父亲还特别指出在车子自行倒车时,伍坦下车做了拦车拉车的努力,这很能说明问题。但是遇害孩子的父亲则认为,伍坦所做的这一切都是他设计好的,有了这些残忍的举动证明他就是一个坏人。孩子的父亲补充说,在后来的监控视频中还可以看出,伍坦有明显的故意犯罪意图,那就是事故发生之后,伍坦走下车慢慢地走到孩子身边俯下身去向孩子伸了一下手,应该是去试探孩子的气息,接下来他很从容地用遥控钥匙锁上了车门,然后又不紧不慢地向车主家走去。假如之前的操作真的是慌乱所致,那么这时候他的这份从容又是从哪儿来的呢?他怎么不慌了呢?因为他确认孩子已经死了。面对遇害孩子的父亲一连串的质疑,伍坦的父亲还有最后一个替儿子辩解的理由,他说如果儿子是故意把孩子轧死的,那么出了事儿他为什么不跑呢?

    监控录像显示,司机伍坦在走进单元门35秒钟之后就和车主张先生一起走了出来,在走向现场的过程中,他看起来像是在拨打电话。警方调取到的伍坦的手机通信记录显示,伍坦在事故之后第1 第2分钟连续两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第3分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由于警方所提供的讯问伍坦的录像内容有限,3次碾轧伍坦究竟是无心之失还是故意所为,尚无法进行更明确地了解和判断。据警方介绍,对于这起宝马越野车致死儿童的案件,侦查仍在紧张进行。

    孩子的奶奶现在好吗?尽管监控录像没有记录声音,但是孩子的奶奶发现孙子出事儿后她的那种悲痛欲绝是不难感受得到的。而她面前的那个孩子一分钟前还在车轮下挣扎,两分钟前还在叫她奶奶。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洪教授,在整个这个事件的过程当中有一种说法轧伤不如轧死,这句话听着很瘆人。

    嘉宾:民间这种说法在法律上讲,它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那从现实情况来讲,它实际上是把个别情况当做普遍性来看待了。比如说一级伤残、终身残疾,伤情需要不断地持续性地进行治疗后续的治疗费用。

    主持人:对,这个治疗费用应该说有的时候它是相当多的,它不像死亡,死亡不论是死亡赔偿金也好还是丧葬费也好,基本上是一次性的。

    嘉宾:但是我们说这个是非常个别的,因为在当时来讲你并不知道把他撞成什么样了,有可能他就是一个轻伤,可能很快地就治愈了,这种情况下应该说他那个费用肯定会远远低于把人轧死需要赔偿这个数额。这是光从经济上来讲,别忘了我们的法律是一个整体,那还有刑事方面的,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我们现在是有标准的,造成1人死亡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是造成3人重伤。

    主持人:也就是说你只是撞伤了1个人,无论如何不会你不会犯罪。

    嘉宾:对的,不会犯罪,你仅仅是民事赔偿,而如果说一看可能我将来民事方面很多赔偿,我再倒回去把他轧一下,我再轧死算了,这个从法律上讲已经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故意杀人罪。而我国对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是先考虑死刑,然后再无期,再有期。所以我们说从整个法律体系上来看,不存在轧伤了不如轧死了,撞伤了不如撞死了不存在,这个本身这种说法假设的这个选择就是很荒谬的。

    主持人:对,换句话讲没有任何一个司机说我开车在路上是选择我是把他撞死还是撞伤,没有。一般说轧伤不如轧死有这样误解的人都是比如说有一起交通事故确实发生了,在一瞬间这个人被撞伤了,可能后续赔了好多钱,有人就说你看,当时如果这个交通事故导致他死亡的话,你可能就不用赔这么多了。所以这种说法慢慢就讹以传讹就传开了。

    嘉宾:是的,我倒是想谈的一个问题,就是说在有些特殊案件里面,确实是存在着死亡的赔偿的数额要低,这个主要是出现在这样两个问题上第一个就是死亡赔偿金定得不高,我们将来能不能考虑死亡赔偿金应该有一个幅度,不宜就定一个点,能不能定一个段或者说只保留一个下限不定上限,然后交给司法机关根据个案来判断,来选用到底走多高,这是第一个部分。第二个部分就是精神抚慰金,我们也叫精神赔偿,精神赔偿这个能不能也像死亡赔偿金一样,定一个下限不定上限。那么这两个没有上限,那么司法实践当中就完全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的主观心态来决定这个赔偿数额,以后加大对故意。一开始是撞伤,为了少赔然后又再接着给他撞一回撞死了,这个我就觉得民事上面我也不让你捡便宜,一定会远远高出撞伤需要赔偿的数额,这样的话就是彻底消除撞伤不如撞死这样一条所谓的谬论。

    主持人:这个案子我们最终要等待司法机关给出一个判断,但是我们在这里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开车在路上碰到什么事情,如果仅仅是交通事故的话,那么积极地参与救治挽回损失减少伤害是惟一的办法,如果去采取更恶劣的方式来进行处理,那么等待你的将是更严厉的后果,我想每一个人都愿意成为一个善良的司机,而不愿意成为一个行凶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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