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两种情形---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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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4/2  浏览数: 4324 次  浏览字体:[ ]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两种情况:
      (1)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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