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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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6/5  浏览数: 972 次  浏览字体:[ ]
  

    近日,被告人宋某某,石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金湖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在江苏纯阳铜业有限公司任保管员的职务之便,伙同为公司送货的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发货之机,多次将公司生产的镀锌铜丝、铜丝带出公司变卖。2010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石某在盗卖一箱铜丝时被抓获。被告人宋某某、石某某所侵占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7000余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出赃款3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石某某结伙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的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的作用相对较大,在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别。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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